【网络强国这十年】志翔科技蒋天仪:“跨向”新赛道,有偶然也有必然******
【网络强国这十年——行业回顾篇】
传统模式下,电力公司主要依照“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和到期轮换”的计量法律法规和检定规程措施规定来进行智能电表的运行管理。
这种方式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且在高效解决智能电表运行期内状态监测和评估问题方面,还有较大提升空间。为此,志翔科技发挥自身大数据分析技术优势,推出了智能电能表状态评价与更换产品,帮助电力企业解决电表状态评估和失准分析等难题,让智能电能表的检定和轮换由传统人工拆回或现场检定、“8年到期轮换”,转变为在线实时诊断和有针对性的“失准更换”。
近日,志翔科技总裁蒋天仪做客光明网“网络强国这十年”专栏,畅谈大数据技术如何助力电力行业进行数字化转型。
在2014年志翔科技初创时,团队定位于通过大数据技术切入安全领域。此后,经过两年时间的不断打磨,产品初见成效,并开始向更多行业进行市场拓展。
谈及为什么从数据安全赛道“跨”到工业互联网领域、深耕电力行业,蒋天仪表示,存在“偶然中的必然”。
他介绍,最初接触电力行业的需求后,团队发现相比数据安全,这个行业在通过数据采集和挖掘分析,来应用于业务风险管控和精细管理、提质增效等方面,如计量器具误差分析、窃电防范、线损治理等问题上有着迫切和现实的需求。因此,出于对电力市场和其未来可延伸的工业大数据分析领域增长空间的看好,志翔科技作出了在电力大数据方向上延展和加大投入的决策。志翔科技的安全产品平台,原本就基于大数据架构和底层技术平台自主研发设计,经过几年在安全领域应用的不断打磨迭代,底层大数据分析平台已具备精细化分析海量电力大数据的潜力和能力。在此基础上志翔开始大力投入于电力业务的学习和理解。从2016年起开始了数据模型结合实际业务验证的不断迭代和优化,最终以智能电能表的失准分析作为切入点,打开了电力行业的大门。并以此为起点,利用失准分析同源技术,开始逐步在电力、泛电力和能源等其他领域的大数据分析领域取得拓展成果。
电表的准确计量既关乎电费结算,又影响着各项电力技术经济指标的正确计算以及电力工业的健康发展。据了解,过去为保证电力计量的准确和安全、实现用电结算公平公正,国家计量主管部门规定,民用智能电能表以8年固定周期进行检定和更换。蒋天仪告诉记者,全国现有约6亿只在运行智能电表,按照8年到期更换要求,平均一年需换表近8000万只,所需资金投入则超过百亿元。而拆卸下来的电表,据之前某地区部分抽检的数据显示,只有不到千分之五的概率是故障的。“一刀切”式的到期更换工作,给电力企业带来在资金、人力、物力等方面的巨大投入和消耗。
2018年,志翔科技推出智能电能表状态评价与更换第一代产品。“通过分析这些用电数据,可以远程发现什么地方的电表有问题,有问题再去有针对性的检测更换,避免造成浪费。”蒋天仪说,目前,该产品已服务于全国30多个网省超过5亿只电表,极大改善了原有的智能电能表状态评估模式,在不停电的情况下在线对智能电能表进行检定,发现运行误差,每年为电力企业节省数十亿换表和运营成本,同时减少数千吨电子垃圾。
“行业发展已从过去的‘粗放型’转变成‘精细化’。精细化发展的前提是对业务数据以及业务状态有更加精确的了解,才可以做到更好的数字化管理。”在蒋天仪看来,电力行业是大数据应用的优质沃土,电力市场蕴藏着丰富数据价值待挖掘。
监制:张宁 李政葳
采访/撰文:李飞 孔繁鑫
后期:刘昊
公司员工年会醉酒身亡 法院判令死者担责95%******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黄彩华
春节将至,又到了人们聚餐喝酒较多的时节,但欢乐的同时也要防止乐极生悲。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因年底聚餐醉酒引发的猝死索赔案。法院认定醉酒猝死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行担责95%,聚餐组织者担责5%,其他同桌人已尽一般社交安全义务,无需担责。
酒后猝死:员工家属索赔逾百万元
20多岁的吴某是深圳某公司员工,被派驻公司关联企业东莞某公司。2021年2月2日18时许,吴某和几个同事一起,在东莞某公司食堂参加年会聚餐。同桌就餐人员有何某某等6人,其间吴某喝了酒。当天20时许,吴某由同桌两人搀扶,该公司负责人跟随其后,送往公司宿舍楼休息,给其两瓶矿泉水后离开。
吴某室友称,吴某当晚两次呕吐,他都帮忙清理了。次日上午,东莞某公司负责人带牛奶鸡蛋到宿舍探视,询问吴某是否喝多。吴某苏醒,但摆手表示不想吃东西。当天13时,室友回到宿舍,吴某听到动静后起床。室友询问吴某是否严重,吴某没有回答,看了看自己的被子、枕头、衣服说“怎么这样”,就进了洗手间。室友随即离开宿舍上班。18时许,室友下班发现吴某晕倒在宿舍洗手间,便呼喊同事救助,并拨打120。急救人员赶到,吴某已无心跳。室友随后报警。
2021年7月,吴某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深圳某公司、东莞某公司以及跟吴某同桌用餐的6人,认为对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共计111万多元。
法院判决:聚餐组织者承担5%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关键在于吴某的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
关于吴某死因,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由于未进行尸检,也没有检测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现已无法通过医疗检验手段确定。根据聚餐当晚与吴某同桌的两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吴某聚餐时喝了酒,结合吴某在聚餐后需要同桌两人搀扶回宿舍,以及回到宿舍后两次呕吐的情况可以推定,吴某死亡前存在醉酒情况。加上吴某对室友的问话未正常回应,无法正常上班,饮酒第二天即死亡,由此可推定,吴某死亡与饮酒有关。
关于责任承担,吴某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东莞某公司是聚餐组织者,提供了白酒、红酒、啤酒,在吴某饮酒后两次呕吐、次日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下未及时将其送医治疗,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深圳某公司未组织和参与聚餐,吴某作为深圳某公司员工参与聚餐,并不属于工作任务,人社部门亦认定吴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故深圳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吴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聚餐他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餐桌上正常共同饮酒不构成侵权,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同桌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聚餐结束后,同桌两人将吴某搀扶回宿舍,另一人跟随其后,并为吴某准备矿泉水,结合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存在其他异常情况,法院认定同桌者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吴某家属要求同桌者对吴某死亡应当有预见性以及承担相应义务,明显超出一般社交应尽注意义务的边界,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各方过错,法院酌定吴某自行承担95%责任,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其他被告无需担责。
吴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不能无限扩大同桌责任
承办本案审判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方淑敏称,同桌吃饭一起喝酒,是社会常见现象。聚餐中,喝酒者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自身喝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最大责任。如果喝酒者酒后发生意外,组织者和同桌者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明知喝酒者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喝酒者失去自控能力但同桌者未安全护送、明知喝酒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情况,同桌者则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组织者和同桌者已尽了正常安全注意义务,则不能将其责任义务无限扩大理解,否则就会人人自危,影响正常社会交往。